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