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