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机场、车站、广场、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城市移动电视等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设工地等单位应当及时接收与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