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