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四条 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交通管制、停课、停工、停产、人员转移和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