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气象信息员的培训,指导其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