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八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