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六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防灾减灾需要,在干旱、冰雹易发区、水源区等区域开展人工增雨(雪)、防雹作业时,应当提前在作业区域公示,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