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四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四条 水利、市政公用、城市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雨雪、冰冻等发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积雪(冰)清理、交通疏导等准备工作。
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搭建物、广告牌、在建建(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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