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三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气象监测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并做好标校和检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