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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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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一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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