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一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