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设施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