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九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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