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五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防护装置有关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