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大雾、霾、高(低)温、寒潮、霜冻、冰冻等所造成的灾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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