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