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