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条 气象、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