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