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