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等,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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