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单位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经过批准;
(二)水土保持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措施是否落实;
(四)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危害隐患;
(五)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一)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经过批准;
(二)水土保持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措施是否落实;
(四)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危害隐患;
(五)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