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八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根据规划、建设的管控要求,建设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实现雨水集蓄、控制和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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