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八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根据规划、建设的管控要求,建设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实现雨水集蓄、控制和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