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六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验收资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档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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