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四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