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四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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