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二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二条 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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