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一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水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规划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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