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新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利用已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