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取水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量、退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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