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取水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量、退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