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需要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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