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