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并按照实际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超出取水计划(定额)的部分,应当累进加价缴纳水资源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