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四十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量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
(二)计量设施损坏未及时更换的;
(三)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用水资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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