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