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供水、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由市、县(市)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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