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集雨工程,采用集雨新技术,开发利用雨水资源。
市政排水管网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城市广场、露天停车场、人行道等公共活动场所地面铺设,应当采用有利于雨水渗透的建筑材料。城市道路隔离带和绿地建设应当有利于含蓄雨水。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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