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从事服务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的改造和维护,防止管网漏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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