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河道和景观补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