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六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六条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库及用水安全的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等抛洒垃圾、排放废水、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围湖造地,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湿地以及其他影响水库、河道功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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