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功能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载明水质保护目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水功能区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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