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功能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载明水质保护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水功能区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