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饮用水安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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