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九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的水质要求,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加强对各种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公布水功能区水质量状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范围内水功能区排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范围内水功能区排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