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保护自然植被,维护湿地等自然环境,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防止水质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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