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在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