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