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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