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