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废井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废渣等污染地下水的物质。
对报废、闲置的深井,原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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