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擅自移动、破坏水功能区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