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强制拆除或者关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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