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开凿取水井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井予以封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对取水井予以封闭,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